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原告
- 莊璥菡
- 原告
- 張蕓𧃙
- 原告
- 張哲溥
- 原告
- 張哲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郁旭華律師
- 被告
-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百分之十五」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十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