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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工資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莊璥菡
原告
張蕓𧃙
原告
張哲溥
原告
張哲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百分之十五」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十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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