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欣奇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靜雯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哲睿律師
被上訴人
李洪宇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

明文。查: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主

文第2項為上訴人應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之日止

,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2,544元,主文第3項為上

訴人應自113年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666元

至上訴人在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則主文第1項、第2項

、第3項,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民事裁

定意旨)。另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為勞動基準

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

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

6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應依勞動事件法

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被上訴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有委

任狀上之被上訴人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起訴時為24歲,距強制退

休之65歲已逾5年,依前揭說明,應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

益。而本件判決被上訴人可獲取之每月利益為13,210元(12,544

+666),核定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92,600元(13,210元×

5×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