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欣奇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靜雯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杜哲睿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洪宇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
明文。查: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主
文第2項為上訴人應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之日止
,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2,544元,主文第3項為上
訴人應自113年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666元
至上訴人在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則主文第1項、第2項
、第3項,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民事裁
定意旨)。另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為勞動基準
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
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
6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應依勞動事件法
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被上訴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有委
任狀上之被上訴人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起訴時為24歲,距強制退
休之65歲已逾5年,依前揭說明,應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
益。而本件判決被上訴人可獲取之每月利益為13,210元(12,544
+666),核定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92,600元(13,210元×
5×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