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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欣奇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靜雯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哲睿律師
被上訴人
李洪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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