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天祥
- 被上訴人
- 朱政佳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4,410,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4,410,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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