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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肇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清源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請求給

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13,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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