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肇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清源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請求給
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13,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清源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請求給
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13,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