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契約合法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簡合翊
- 原告吳應麟
- 被告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8號 原 告 吳應麟 被 告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合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契約合法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411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培馨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