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8號
- 原告
- 林偉仁
- 訴訟代理人
- 楊汶斌 律師
- 被告
-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水樹
- 訴訟代理人
- 曾 翔 律師
韓德仙
楊明璋
黃如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之不爭執事項第6點有更正之必要,並陳述前述不爭執事項第6點記載之金額並未考量原告歷年之工資有調整之情形,為釐清被告之意思,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