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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林偉仁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 律師
被告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訴訟代理人
曾 翔 律師

韓德仙

楊明璋

黃如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之不爭執事項第6點有更正之必要,並陳述前述不爭執事項第6點記載之金額並未考量原告歷年之工資有調整之情形,為釐清被告之意思,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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