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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3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永佳

聲請人
薛添得即榮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榮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榮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11月28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準用。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經本院選派就任榮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聲請人應於113年11月29日前完結清算,嗣因賠償款項未完成分配,經本院准許清算期間延長至114年5月28日止。聲請人復具狀表示:因補選監察人未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變更登記,致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請求展延清算期間至114年11月28日止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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