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羅健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羅健毓 代 理 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黃郁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木罐子設計製作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為木罐子設計製作有限公司(下稱木 罐子公司)之唯一股東及法定代理人李罐君之配偶,為利害 關係人,李罐君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死亡,木罐子公司對外有應收帳款,亦有銀行貸款、應付帳款尚待清償,目前尚未能選出新董事,至今未能選定法定代理人,使公司事務無法處理,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第1項 規定,請求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云云,固提出李罐君之除戶謄本、木罐子公司貸款、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等件為憑。經本院於113年8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木罐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李罐君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可參(卷23、25 頁),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不備其 他要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鈞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