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謝福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31號 原 告 謝福安 黃鍠元 陳炳宏 被 告 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蜀平 上列原告謝福安、黃鍠元、陳炳宏以及原告詹依燕與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謝福安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參拾壹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黃鍠元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肆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陳炳宏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貳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著有明文。末按依前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 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謝福安、黃鍠元、詹依燕、陳炳宏對於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25134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嗣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部分駁回原告之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謝福安負擔新臺幣4,976元,由原告黃鍠元負擔新臺幣1,526元,由原告詹依燕負擔新臺幣2,319元,由原告陳炳宏負擔新臺幣3,929元,餘由被告負擔。依前揭說明,即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審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紛爭而提起之訴訟者,原告謝福安、黃鍠元、詹依燕、陳炳宏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96,060元、305,671元、769,992元、517,993元,合計共2,888,7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9,611元,除代墊費48,895元以外,其餘部分之2,889,716元屬於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得 暫免繳交其中裁判費29,215元之3分之2即19,477元,故原告謝福安、黃鍠元、詹依燕、陳炳宏僅須預納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1即10,134元(計算式:29,611元-19,477元=10,134元 ),並依其訴訟標的金額占全部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各繳納裁判費4,545元(計算式:500元+4,045元=4,545元)、1, 072元(計算式:500元+572元=1,072元)、2,700元(計算式:500元+2,200元=2,700元)、1,817元(計算式:500元+ 1,317元=1,817元)。而依判決所示,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謝福安負擔新臺幣4,976元,由原告黃鍠元負擔新臺幣1,526元,由原告詹依燕負擔新臺幣2,319元,由原告陳炳宏負擔新 臺幣3,929元,餘由被告負擔。惟原告謝福安、黃鍠元、詹 依燕、陳炳宏分別已繳納4,545元、1,072元、2,700元、1,817元,除原告詹依燕預納之裁判費已逾其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外,原告謝福安應再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431元(計算式:4,976元-4,545元=431元)、原告黃鍠元應再向本院繳納 訴訟費用454元(計算式:1,526元-1,072元=454元),原告陳 炳宏應再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2,112元(計算式:3,929元-1,817元=2,112元),其餘訴訟費用16,861元(計算式:29,611元-4,976元-1,526元-2,319元-3,929元=16,861元),即應由 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確定原告謝福安、黃鍠元、陳炳宏及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說明,均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