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王如勇、資晟興業有限公司、洪國清、黃德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61號 債 權 人 王如勇 債 務 人 資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清 債 務 人 黃德龍 一、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黃德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中段亦有規定。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黃德龍、王大進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王大進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迄未回國,有本院職權調 取之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單乙紙附卷可據。則本件向債務人王大進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