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陸政宏、呂明郎即明琴工程行(獨資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呂明郎即明琴工程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8059號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算 001 1,235,342元 自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95%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529,431元 自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95%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764,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