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華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慶漳、宏定建設有限公司、史詠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26號 債 權 人 華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漳 債 務 人 宏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詠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一項 所示金額及利息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在卷,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請求逾年息6%計算之利息 部分(聲請人主張年息16%),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兩造就本件票據債務另有特別約定利息或利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依法得請求之利息以法定利率即年息6%為限,堪可認定。 聲請人之利息請求利率逾法定利率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