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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40號

債權人
劉永興
債務人
資晟興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洪國清
債 務 人 王大進
債 務 人 鴻榮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吉

一、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呈報狀所載。

四、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應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王大進、鴻榮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票號AG0000000號、AG0000000號、AG0000000號、AG0000000號支票背書人,故應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云云,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發票日分別為民國①112年8月31日②112年8月25日③112年8月28日④112年9月14日,退票日均為113年2月29日,而支票4紙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南市,顯逾上開7日提示期限,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背書人即債務人王大進、鴻榮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追索權,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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