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威昱堆高機有限公司、歐秀桂、麗展能源有限公司、蕭麗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 債 權 人 威昱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秀桂 債 務 人 麗展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參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維修費用部分,經查:依債權人提出113年3月18日統一發票影本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64,859元,另債權人並未提出維修費用170,000元之發票影本,本院於113年5月23日函請債權人 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以及釋明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113年4月13日維修費用170,000 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27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