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8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瓅元、WIDIANT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2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債 務 人 WIDIANT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WIDIANTO 之最新雇主等資料並 聲請執行其薪資債權,惟經查詢債務人現於位在高雄市彌陀區之第三人世豐螺絲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此有內政部外人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一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