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王慈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88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王慈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苓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目前係在沐恩遠 東溫泉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登記地址為宜蘭縣○○鄉 ○○路00號,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 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