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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4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 原告
    富都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626號 債 權 人 富都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周麗香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幸運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係以查無債務人財產為由請求本院換發債權憑證,故尚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之適用。又債務人之戶籍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個 人基本資料乙紙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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