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0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債權人
阮海清
債務人
NGUYEN DINH SY(阮庭士)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例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對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債務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NGUYEN DINH SY(阮庭士)對於第三人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係位於高雄市路竹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