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李侑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560號 債 權 人 李侑霖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SALAZAR MARJORIE CALAUNAN(麥兒喬)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SALAZAR MARJORIE CALAUNAN(麥兒喬)對於第三人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南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所得,因上開第三人均位於新竹縣○○鄉○○○○○區○○○路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