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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4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債權人
立穎生鮮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佳莉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葉峻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紀錄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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