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6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蔣明哲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勞建保投保資料,經查相對人均投保於第三人神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因第三人址設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