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宏融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478號 債 權 人 宏融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 理 人 吳晟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TUIBUREE,PHAKDEE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區○○○ 路○段000號11樓,此有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參,則依前開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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