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4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債 權 人
吳武駿  住○○市○區○○街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7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建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於台灣酷比優有限公司出資額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台灣酷比優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命債權人應向鑑價公司繳納鑑定費用,詎債權人未為繳納。經本院再於12月13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業於113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不能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