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林讚國
- 債務人
- 德聚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卓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讚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德聚興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9年7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德聚興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31日簽發票面金額6,246,000元,到期日為113年3月4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聲請人屆期為付款提示,債務人尚欠本金5,426,000元未償還,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13年4月29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債務人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單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北區 光賢 57-441 339.53 33953分之1697 002 臺南市 北區 光賢 57-446 66.31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屋頂突出物 合計 陽台 雨遮 001 2115 北區大興街585巷17弄12號 57-446 4層RC造住家用 49.89 51.75 49.14 49.14 18.55 218.47 16.26 2.2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