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黃信文、許正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信文 相 對 人 許正興 張嘉鈴 黃懷德 債 務 人 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亦有明定。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 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正興、張嘉鈴前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昱晟投資有限公司)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11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正興、張嘉鈴及債務人昱晟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許昱晨共同於111年8月15日簽發面額新臺幣49,85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月23日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惟未獲清償。又債務人許正興嗣後雖於112年9月19日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 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黃懷德,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 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2件、土 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埤子頭段 275-2 3070.00 全部 所有權人:許正興,權利範圍:3分之2 所有權人:張嘉鈴,權利範圍:3分之1 002 臺南市 關廟區 保東段 248 469.59 全部 所有權人:黃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