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何文哲、吳喬瑋、林采誼即采誼商行(獨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何文哲 相 對 人 吳喬瑋 債 務 人 林采誼即采誼商行(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規定甚明 。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林采誼即采誼商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42年12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林采誼即采誼商行於112年12月7日簽發面額3,691,200元、到期日為113年3月12日之本票1紙,詎經聲請人於113年5月14日向債務人提示,尚欠本金3,615,200元未獲付款,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又債務人林采 誼即采誼商行已於113年1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喬瑋,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 地籍圖謄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 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6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220-61 1238.00 1254分之34 002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220-953 10.00 1254分之34 003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000-0000 6.00 1254分之34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6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0353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1.80 71.8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9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鹽埕段10344建號,權利範圍3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