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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黃美芳
債務人
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佩珊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黃美芳發民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不動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件不動產所在地為嘉義縣太保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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