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許峯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峯齊 吳金月 相 對 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相 對 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相 對 人 黃金安 莊麗華 許俊傑 許瑈倢 李其昀 李維芯 李慶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