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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聲請人
許峯齊
聲請人
吳金月
相對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相對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相對人
黃金安

莊麗華

許俊傑

許瑈倢

李其昀

李維芯

李慶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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