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許峯齊
- 聲請人
- 吳金月
- 相對人
-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雪真
- 相對人
-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美
- 相對人
- 黃金安
莊麗華
許俊傑
許瑈倢
李其昀
李維芯
李慶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