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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蕭春美

  • 原告
    許峯齊吳金月
  • 被告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黃金安莊麗華許俊傑許瑈倢李其昀李維芯李慶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峯齊 吳金月 相 對 人 德聚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雪真 相 對 人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相 對 人 黃金安 莊麗華 許俊傑 許瑈倢 李其昀 李維芯 李慶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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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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