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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3號

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吳昭輝
相對人
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秀珠(即清算人)
相對人
何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三第26行所載「林碧琴」應更正為「曾秀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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