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吳昭輝
- 相對人
- 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秀珠(即清算人)
- 相對人
- 何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三第26行所載「林碧琴」應更正為「曾秀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