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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聲請人
戴永淩
相對人
上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蘭
相對人
蔡錦畑

郭聖傑即郭志煌之繼承人

邱翔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郭聖傑應於繼承郭志煌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蔡錦畑、邱翔舜、上緯工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蔡錦畑、郭志煌、邱翔舜、上緯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業已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本件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200元、鑑定費用105,000元,業由聲請人預納,依判決所示,該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蔡錦畑、郭志煌、邱翔舜、上緯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又被告郭志煌已於民國113年3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郭聖傑,依法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郭志煌前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是以,依前述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相對人郭聖傑應於繼承郭志煌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蔡錦畑、邱翔舜、上緯工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5,200元(計算式:80,200元+105,000元=185,200元),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說明,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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