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黃德智
- 相對人
- 會豐五金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梁洪彩珠
- 相對人
- 梁庭禕
梁峰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