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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77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聲請人
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旭泰刺繡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則上係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此參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即明。準此,對被告公司之送達,原則上應向其董事長為之,惟公司之董事長因死亡或解任、辭任而不存在,其餘董事復未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互選董事長時,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則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81年度抗字第8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因給付借款事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旭泰刺繡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旭泰刺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蘇秀雄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死亡,惟揆諸首揭說明,於旭泰刺繡股份有限公司未補選董事長前,僅能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亦即應以其餘2名董事蘇正祐、蘇冠禎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無聲請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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