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9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聲請人
漢天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漢
相對人
許木澤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無最後住所者,以財產所在地或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領取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判決之分割補償金等事宜,然相對人因住所不明,無法通知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因相對人許木澤住所不明,其訴訟文書,經訴訟法院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判決影本,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應併行國外公示送達程序,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