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清漢

  • 原告
    漢天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許羞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漢天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漢 相 對 人 黃許羞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確定判決,為通知相對人偕同許榮記之其他繼承人領取補償金事宜,因相對人於上開訴訟審理期間即住所不明而公示送達,為此提出上開判決影本為證,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於民國53年5月29日遷出日本國,並於61年9月27日經戶政機關為喪失國籍登記,亦無從查知相對人之國外地址,此有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421號卷內所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5月4日領一字第1115310225號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故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