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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6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聲請人
漢天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漢
相對人
黃許羞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確定判決,為通知相對人偕同許榮記之其他繼承人領取補償金事宜,因相對人於上開訴訟審理期間即住所不明而公示送達,為此提出上開判決影本為證,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於民國53年5月29日遷出日本國,並於61年9月27日經戶政機關為喪失國籍登記,亦無從查知相對人之國外地址,此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卷內所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5月4日領一字第1115310225號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故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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