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聲請人
南泓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南雄
聲請人
楊政忠即楊政忠建築師事務所
相對人
歐雅玲

洪美枣

王朝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2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全字第四二六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2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由臺南市政府出具保證書為擔保,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因相對人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曾向本院提起訴訟,嗣經視為撤回起訴,迄今仍未對聲請人另行起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一紙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