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金日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苡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異 議 人 金日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苡恬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蔡宗銘、俞雅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39920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