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 異議人
- 金日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苡恬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蔡宗銘、俞雅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39920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蔡宗銘、俞雅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39920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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