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葉國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3號 異 議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何金龍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29247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