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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王參和

  •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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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3號 異 議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何金龍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29247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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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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