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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文欽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庚○○
被告
辛○○
被告
壬○○○
被告
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劉慶忠律師(即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慶忠律師為被告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丑○○已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具狀向本院拋棄繼承,有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65號、1076號公告核閱確實,嗣經原告向本院聲請選任被告丑○○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選任劉慶忠律師為被告丑○○之遺產管理人,而劉慶忠律師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劉慶忠律師為被告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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