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號
- 原告
- 張如嘯即藍黛爾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1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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