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嘉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樹山即宏展企業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