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王參和
- 原告林志鴻即禾協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9號 原 告 林志鴻即禾協水電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蒼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28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沈佩霖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