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楊亞臻
- 法定代理人許秋華、邱炳崑
- 原告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樺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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