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威信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元得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宇文即建均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2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