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徐元得

  • 原告
    威信環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威信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元得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宇文即建均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 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21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紹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