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熊有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耘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孔嘉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113年度建字第52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6,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