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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田玉芬

上訴人
即被告
熊有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耘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孔嘉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113年度建字第52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6,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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