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張麗娟
- 被告許雅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雅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建霖即鍵霖工程行,因本院113年度建 字第5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65,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333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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