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3號
- 原告
- 閤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門毅
- 被告
- 鄉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伯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222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3,26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為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