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2號
- 上訴人
- 隆義投資有限公司(原名:隆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
- 法定代理人
- 葉信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建字
第82號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1,814元(本訴4,661,639元
、反訴590,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56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