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蘇正賢
- 法定代理人葉信義
- 上訴人隆義投資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隆義投資有限公司(原名:隆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建字 第82號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1,814元(本訴4,661,639元、反訴590,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56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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