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4號
- 原告
- 瑞興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君平
- 訴訟代理人
- 張安良
- 被告
- 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淑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