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瑞興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陳君平、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徐淑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4號 原 告 瑞興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平 訴訟代理人 張安良 被 告 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