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2號
- 原告
- 潘信瑋
- 送達代收人
- 范紫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鴻玠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