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潘信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2號 原 告 潘信瑋 送達代收人 范紫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鴻玠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鄭伊汝